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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再谈”仲裁”

有朋友写信:说现在法律和仲裁可以很好地界定和处理劳资纠纷,
我不认为是这样:先来看看界定:什么是劳资纠纷,国内把劳资纠纷笼统地叫做劳动纠纷。其实这种界定:混淆了许多概念,把劳资双方在劳动力买卖过程中的矛盾说成因为劳动发生产生的纠纷。这里有主体和客体的混乱。既然没有界定好主体和客体,如何界定是纠纷的良性和恶性呢?山西一煤矿,雇主要求矿工下井采煤,该矿已经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矿工们已经多次提出异议。可是雇主硬要他们下井工作。结果发生瓦斯爆炸。雇主不顾矿工死活要求井上的矿工封井,当家属冲入矿上,雇主竟动用手持武器的矿警趋散家属。当事后,雇主发给死在矿下的矿工家属1万元。家属不满上诉法院。这起劳资纠纷。结果是一增加每人5000元了事。你说:它的问题在哪里?
由于混淆,很多的处理都不可能客观和公正地处理:一个员工59岁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是CEO,你要鸡蛋里面挑骨头还不容易。过去的国企搞阶级斗争。斗来斗去,那分工作总是有的,现在大家搞团队合作、合来合去,常常是丢了饭碗。以前的也没有劳动仲裁,现在有仲裁,可是企业和公司不要你了,有又哪位“法官”可以判决“不准”呢?
现在的仲裁,多数是以钱解决问题,要知道:在缺乏诚信的空间里面,只讲金钱。在劳动力买卖的市场上是需要更多的诚信,很多时候是先做后付,多做少付,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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