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我代表公司参加了不下10多个劳动仲裁。什么要求国营企业放人,什么要求员工离职的赔偿,什么员工工伤后解雇,什么员工离职后占用公司财产,什么上司性骚扰?等等?
当时,国家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制度,多数是劳资双方和解,无论谁恶意,善意。同情弱者和保护企业总是解决问题的原则。然而,由于仲裁人员和法官个人的原因,造成仲裁和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我以及有2-3年没有旁听劳动仲裁了,据我得知的有关信息知道:现在有所进步,特别是在养老金和提供福利方面。但是:从法律的需要和劳资剥削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进步还远远不够。例如:在歧视劳工方面,中国的一些国家机关都存在最基本的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在企业中,几乎所有的公司CEO采用被“45个世界工业国家”否定的有限期劳动合同(学习台湾)。 甚至法律也保护这种不平等的“经济合同”。我最近看了有关的资料:了解到:一些企业的剥削系数相当的高。当然,这些会不断地改善。不过,劳动仲裁的概念:我还是有不同意见:主体和客体是劳方和资方。而不是劳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