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过去两周的旅之星业公司与日立环球科技公司商标之争表面上似乎趋于平静。近年,记者电话采访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公共关系部负责人柳波询问该事件有何进展时,柳波表示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非常重视此事,并坚持以积极友好的态度解决此事,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正与Travel
star商标当前注册人协商以解决此纠纷。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目前也力图通过第三方调解人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而旅之星业公司方面也表达了和平协商解决此事的愿望。但记者在深入采访之后发现,看似平静的表象下面涌动着更大的暗流,最明显的莫过于对此事件有关的一些事情上,当事双方出现了根本性的分歧,这些分歧表明事情可能远不像外界想象得那么简单。
疑问一:旅之星业是否曾是日立的分销商?
柳波在电子邮件中向记者透露,“Travel star商标当前注册人曾作为我们的分销商销售过我们带有Travel
star商标的产品。尽管自1997年以来IBM和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一直在中国使用Travel
star商标,第三方仍然于2000年在中国市场注册了这一商标。”
记者请柳波提供有关旅之星业曾是日立公司分销商一事的具体证据时,柳波表示,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正与Travel
star商标当前注册人协商以解决此纠纷,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目前也力图通过第三方调解人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由于目前商标权纠纷正在处理中,出于种种考虑,我们感觉现在不是出示任何相关证据或资料的最佳时机。
日立公司一方没有提供旅之星业公司曾是其分销商的证据,记者又数次电话采访了旅之星业公司市场部经理汪雨辰,向她求证此事。每次汪雨辰都斩钉截铁地告诉记者,“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独立发展的公司,一心发展自己的品牌,从来没有销售过日立的硬盘产品,更谈不上曾经是日立的分销商。”
日立公司方面说旅之星业曾经是他们的分销商,而旅之星业一方则坚决予以否认,毫无疑问肯定其中有一方说了假话。那么,对于这个外界并不难了解清楚的事情真相,为何其中一方要撒谎呢?其目的何在呢?
有关专家对记者表示,不管这一事件的最终结局如何,就日立方面说旅之星业曾经是它们的分销商,而旅之星业坚称绝无此事,说明其中一方一定是撒谎了。这样的企业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当事情真相大白的时候,这样诚信缺失的企业也必将失去社会和公众的信任,并会为自己的撒谎行为付出代价。
疑问二:洛阳工商局是否已经跟进?
据了解,旅之星业公司曾向全国30多个省市的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日立硬盘产品商标侵权一事,继沈阳工商局之后,长沙市芙蓉区工商局也对日立公司的经销商采取了行动。那么后续还有没有最新进展呢?
11月9日,负责此次事件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一方公关事宜的智扬公关顾问机构的代表告诉记者,在长沙和沈阳之后,洛阳工商局又有所行动,近日查抄了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所销售的带有Travel
star商标的硬盘。并表示由于对方还可能采取复议等步骤,一时还不能向记者提供行政处罚书,但会尽快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本报。
随后记者联系了日立环球存储科技一方,向他们求证此事,负责此次事件日立环球存储有限公司一方公关事宜的万博宣伟公关公司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询问了客户,并没有此类事件的发生。
旅之星业律师:日立觊觎商标已久
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以邮件的方式专门向本报提供了一份由其代理律师所写的材料。
这位律师在材料中说,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Travel
star移动硬盘因侵犯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而被工商行政查处,作为一个跨国公司,在中国因知识产权而被工商查处还属首次,一时间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由于旅之星业公司与日立公司相比当属蚂蚁和大象之争,加上日立公司方面宣称早已使用Travel
star商标,因此在看待旅之星业享有Travel star
商标权益时,便不免有些人妄加猜测,认为有抢注之嫌。其实旅之星业方面于2000年10月17日就申请注册了Travel
star+图商标,2001年12月14日注册成功,注册号为:1682252。经过几年的发展,旅之星已经在移动存储领域有相当的地位,在2005—2006年中国移动存储市场研究年度报告中,2005年中国移动硬盘市场销售份额旅之星品牌仅位于爱国者、纽曼之后,位列前三甲。
这位律师在材料中说,日立公司2001年5月15日申请2023844号Travel
star商标,2002年5月因为旅之星商标在先而被驳回。2002年6月,日立方面提出驳回复审,但在2005年6月再被驳回。其实在2002年5月15日申请的商标被驳回时,作为一家跨国公司,日立公司就应该知道旅之星业公司合法持有Travel
star商标,日立公司无权使用该商标。但日立公司却无视事实,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Travel
star商标,甚至在产品包装盒、网站、宣传册等上面公然打上注册商标的标记。日立方面2004年5月10日又在移动硬盘上申请4056851号Travel
star商标,2006年2月4日被商标局驳回。由这个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日立方面几年来一直在谋求得到Travel
star的商标专用权,但没有一次能成功,这从侧面证明了旅之星业公司才是Travel star这一商标的真正拥有者。
这位律师气愤地说,在明知旅之星业公司持续使用Travel
star商标的情况下,2005年9月29日,日立环球公司还是向国家商标局以3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旅之星的1682252号Travel
star商标,2005年12月20日,日立公司又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旅之星的1682252号Travel
star商标。这种恃强凌弱的行为实在有损于一个跨国公司的形象,更是一种明显的霸道行径。值得庆幸的是,现在中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正在逐渐觉醒,中国的《商标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也在逐步健全,旅之星业公司坚信这一事件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决。
旅之星业公司与日立环球科技公司之间的商标之争将向何处去,本报依然会保持关注,并继续予以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