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Reads资讯
企业管理新媒体

企业管理:劳动者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合同期内,以提前30日的书面通知形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且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第18条有如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亦说明了,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免责的。同时,根据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中,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除非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形式解除合同需要补偿的损失,否则单位不能根据此条款收取劳动者的任何经济补偿。

喜欢 (0)
分享到: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管理培训教材全场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