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吕某应聘到广文箱包公司当流水线工人,与广文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0年9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吕某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水平也很高。2002年1月,广文公司引进一条新流水线,该流水线也是A大型箱包公司所采用的。新流水线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很高,于是吕某与其它十八名同事被选去进行新技术培训,并与广文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服务期限两年,从2002年7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服务期内离职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2002年8月,为期半年的技术培训结束了,包括吕某在内合格的十二名员工均被安排在新流水线上工作,工资也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水涨船高。
2003年10月A公司一批熟练工离职,需招聘6名流水线工人。熟人将吕某推荐给A公司,经面谈后A公司对吕某非常满意,希望他立即来上班。吕某提出自己尚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支付违约金。A公司即对吕某说“上班你照常去上,但不要干得那么卖力,可以不时出点差错,只要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不久公司肯定会主动提出与你解除合同,而且你也不用支付违约金了。”吕某于是依样画起葫芦来。起先几次小错并未引起公司注意,只是扣了他的部分奖金。2003年12月底,吕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流水线停止运转,公司花费3万余元才使其得以修复,为此流水线停产五日,直接经济损失45600元。公司根据规定,认定吕某应对该7万余元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责令其向公司赔偿30000元,但多次交涉后吕某拒不赔偿。2004年2月4日广文公司一纸诉状将吕某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他向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劳动,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技术操作规程。吕某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已构成严重违纪,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当按规定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但广文公司要求其一次性支付会对其生活造成困难。故裁决令吕某在两年内分期偿还广文公司赔偿金30000元。
有的员工尤其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或其它特殊协议的员工,为了达到让公司主动解除合同的目的可谓用尽了心机。有人认为只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就没办法解除合同,如果公司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就可以免除了,还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吕某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在实践中很普遍。其实这种做法实不足取。先不谈劳动者的义务,就这种方式本身来说就不可取。消极怠工如果属于一般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大多都不会与员工解除合同,但会在奖金尤其是年终奖等非约定收入上加以体现,这样员工不但达不到离职的目的,反而使自己受到经济损失。如果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合同的,既使是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仍有权向员工追究违约责任。因为员工严重违纪也是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表现,如果有服务期等约定的,同样构成对这些约定的违反,用人单位当然有权追究其违纪责任。员工即使达到了离职的目的也仍须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想促使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做法实际上是损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