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Reads资讯
企业管理新媒体

企业管理:下岗职工也有自业择业权

下岗职工刘某于1997年5月11日与申和热水器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在维修部工作。2000年申和公司的维修部脱离了该公司,成为独立法人单位申和热水器维修中心,刘某继续在维修中心从事维修工作。2003年初该维修中心实行改制,刘某所在岗位不存在后,申和公司安排刘某下岗,每月发放下岗生活费318元。2003年10月,申和公司又成立了一家热水器销售公司,该公司为独立法人,专门代理销售申和公司的热水器。2003年11月底,申和公司书面通知刘某,自2003年12月1日起到销售公司担任营业员。刘某提出变更岗位需双方协商一致,对该营业员岗位不予认可,也未按通知报到上班。2004年1月起申和公司停止对刘某发放下岗生活费。2004年3月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申和公司支付2004年1月和2月份的下岗生活费。
申和公司认为,该公司无适合刘某的维修岗位可以提供,为刘某提供其它岗位是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刘某拒不履行劳动者的劳动义务,故公司有理由不支付其下岗生活费。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和公司对刘某的安排已经超越了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刘某的工作岗位范畴,刘某有权对该安排予以拒绝。由于申和公司有义务为刘某安排工作岗位,未安排工作岗位的,应当继续向刘某支付下岗生活费。故裁决支持了刘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申和热水器公司与刘某,申和热水器公司有义务为刘某安排工作岗位,或无法安排岗位的支付下岗生活费。申和公司将刘某安排到其他独立法人处工作,虽然为刘某提供了工作岗位,却忽略了刘某基于劳动合同享有的自主择主权。所以刘某对该不属于申和公司且超越其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范畴的营业员岗位予以拒绝有其合理性,申和公司据此不支付下岗生活费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刘某的工作岗位消失,并不等于申和公司就不能要求刘某重新上岗,因为提供职业劳动是职工对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主要义务。申和公司提供的工作岗位如果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范围的,刘某有义务重新上岗工作,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简单地认为申和公司变更工作必须得到刘某的同意也是片面的。申和公司应当在充分尊重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前提下,与下岗职工进行协商,对重新安排的岗位进行充分的解释,向职工提供尽可能合适的工作岗位。对于一时无合适岗位可提供的下岗职工,则应继续发放下岗生活费。

喜欢 (0)
分享到: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管理培训教材全场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