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然而,对于这个关系市场经济质量的问题,有些人在认识上还有不少误差,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从而给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伤害。问题的产生与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不无关系。现在已经到了需要花大力气构建信用制度的时候了。
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然而,对于这个关系市场经济质量的问题,有些人在认识上还有不少误差,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从而给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伤害。问题的产生与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不无关系。现在已经到了需要花大力气构建信用制度的时候了。
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信用理论的启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对资本主义信用和信用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竞争和信用是资本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资本主义信用中介的银行应运而生。随着资本主义银行的诞生与发展,信用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两者就是这样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其最终结果是信用又推动了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信用机构如雨后春笋一样在国内外发展,信用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大,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重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信用理论,可以给我们提供不少启迪,马克思的信用理论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信用制度构建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首先,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是一种独特形式的运动。马克思在分析生息资本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运动时,明确强调信用是具有独特形式的价值运动。他说,“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就是贷和借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90页)这说明,由信用引起的价值运动与一般的商品流通不同,在一系列的借款、偿还、支付过程中,货币或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只是使用权发生了变化。在借贷过程中,价值单方面转移,借者到期归还本金时,还要支付利息。
其次,信用对商品经济发展具有一般的作用,同时,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又具有特殊的作用。信用对商品经济发展具有的一般作用主要是:发挥再分配社会资金的作用;通过信用,货币以3种方式得到节约。这就是信用使相当多的交易完全用不着货币;信用使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用较少的货币或货币符号就可以完成同样的服务;金币为纸币所代替。随着信用事业的扩大,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在扩大。
再次,应正确认识信用制度的基础。这包括3个方面:第一,“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和国家货币)为基础,而是以汇票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51页)第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分析信用制度,才是可靠的分析方法。第三,商品货币关系是信用制度存在的基础;货币支付手段职能是信用存在的必要条件;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是信用制度存在的前提。
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与构建的紧迫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不仅仍然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而且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信用和信用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由于我们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并没有充分注意和深刻领会信用发展与信用制度建设以及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信用制度的缺损,从而大大削弱和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信用制度缺失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缺乏一个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从信用体系的组织构建来看,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4个层次的构建。从政府信用来看,政府经济职能的强化,诚信是基础,由于政企分开,政府经济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其信用还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有效的政策供给显得不足,许多承诺无法兑现。从银行信用来看,存在着呆账、坏账、不良资产问题;从企业信用来看,可以说是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坑蒙拐骗横行、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逃废银行债务和偷税漏税惊人、证券市场违规事件迭起,如此等等。从个人信用来看,其建设刚刚起步。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信用的问题。二是从信用体系的内容来看,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是: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和执法,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的发展等等。可以说,目前我国信用体系的内容还很不完善,有许多方面是短缺的。比如,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企业信用等级的建设几乎是空白。
第二,对失信行为惩罚不严,守信收益不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失信的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比如,有的国有企业欠贷款不还,银行没有办法处罚,有的不了了之,造成失信者有利可图,即失信成本低。这起了一种不良诱导的作用。相反的,对守信者来说就显得不公平。因为对那些诚实守信的企业或个人,由于社会尚缺乏相应的信用风险评级机制,信用好的企业与信用差的企业无法区分,也没有区别,诚信的企业或个人甚至被视为“傻子”。诚信者的信用成本反而加大。
第三,信用中介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这表现在,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和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比如,企业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普遍淡薄;社会其他主体大多缺乏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经济交往中的利益。另一方面,就信用服务的供给来说,目前国内还缺少有实力、能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整个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培育和滋润缺少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
第四,尚未建立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在立法方面,我国只是在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因此难以对社会经济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氛围。
总而言之,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信用不立已成为一种严重的公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市场经济秩序被扰乱、市场经济得不到健康发展,将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另一方面,我们已经加入WTO,毫无疑问,必须在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方面与世界经济接轨。在这方面我们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否则,信用不足的恶果将更加突出。因此,中国经济面临信用考验,尽快整肃信用秩序、重建社会信用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更是当前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我国信用制度的构建应从何入手
中国人历来重视诚实守信。中国商界自古以来就有“以诚立业、以信取人”的传统。现阶段,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严重违法和不道德行为,“诚信”遭遇污染,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和谐之音。为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信用和信用制度的宣传教育,树立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因此,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社会主体的信任和诚实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的。这首先要求人人要懂得信用、人人要讲信用,使讲诚信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市场主体要积极发挥信用的作用,要牢牢树立依法经营、以德经商的观念。市场是千变万化的,但市场无论如何变化,信誉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其影响力是长远的。“立信才能立业”。古往今来,纵观商海,兴衰成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是否恪守诚信。但是,进入市场的主体千差万别,各种各样的人或企业都有,对信用的作用认识不一,对诚信的观念和态度也不一致,这是正常的。不过,对市场主体的诚信要求不能变。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使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换中遵纪守法、待人以诚,共同保持和维护市场秩序。
——重点在于构建企业信用。信用通常可以分为企业信用(含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政府信用、个人信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信用被视为企业的商业生命和立业之本。从目前人们讨论信用危机的情况来看,大量的是针对企业而言的。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左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着重研究商业信用,并把其作为资本集中的两大杠杆之一,也不难看出企业信用的重要性。因此,着重发展企业信用是构建我国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构建企业信用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实施。就企业本身来说,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从企业的外部环境来说,应扫除各种企业市场准入的障碍,允许企业自主进入金融市场,自主选择信用形式;实施鼓励企业到市场上进行直接信用活动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解决短期融资问题;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利率机制,理顺企业信用中的风险与收益关系,创造良好的企业外部信用环境。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信用管理系列执法和立法;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是一个有效率的信用体系的主要内容。建立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以法律加以规范。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立法包括多方面,如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授信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行为的立法等等。政府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机制,扶植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对与信用活动有关的专业服务领域的机构人员也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大力发展各种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既要通过大力发展各种中介组织,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服务体系,又要积极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信用信息市场化,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在建立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过程中,也应适时成立行业协会,其任务是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与信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各方面的关系;进行国际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