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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无形资本评估的应取措施

  无形资本评估是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必经程序。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在无形资本评估中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解放思想,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

  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来购买、兼并、租赁、承包、参股、控股国有与集体中小企业,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

  (二)应把无形资本作为整个登记事项的重点来把握

  严格把关,规范登记。购买国有中小企业的核心是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登记过程中,应把注册资本以及无形资本作为整个登记事项的重点来把握,要坚持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登记发照的必备前置条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登记:一是个人出资购买的企业,且无合伙合股者,应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重新核定企业名称;二是由私营企业购买的公有企业,既可作原私营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与原私营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形式;三是买断企业净资产,且接受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可根据购买者申请,将经济性质变更登记,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保持其清偿债权债务连续性。四是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购买者只要接受原企业全部债务,即可变更为私营企业,应依法变更登记的要变更登记。

  (三)规范中小企业改制中无形资本评估与登记行为

  规范中小企业改制中无形资本评估与登记行为,一是要规范评估工作。中小企业无形资本的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范加以指导。评估的原则、方法、评估机构的资格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加以详尽的具体规定。现行法律关于无形资本评估的内容十分有限。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通常是根据自己的意见,对无形资本作出评估,缺乏法律依据。同样一件无形资本,在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可能会出现很大的价值差异。更有甚者,根据当事人的需要,采用多种方式对无形资本的价格进行多估或者少估。对于难以确定价格的无形资本,要多方面组织市场调查,合理确定价值。特别是国有中小企业依法破产,对于其无形资本也应合理估价和清算。

  二是健全无形资本交易市场。在无形资本交易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无形资本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缺乏考核依据。一些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前,家底不清,账面价值量与资本金的实物价值量远不相称。前些年形成的大量三角债,使应收款跨越几个年头,逐步发展为呆账、死账。一些中小企业受国家产业政策、不可抗逆的自然灾害等影响,客观上产生了无法清理的往来账款。有些中小企业在经营期间几易厂长,各环节出现账面上盈利实际上亏损。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无形资本评估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此外,中小企业无形资本评估同时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应注意保护秘密。在产权交易中,要防止非法侵占中小企业无形资本。具体的措施是:

  1、把好审批权限关。须提交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文和企业改制方案以及企业职代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

  2、把好产权界定关,防止产权混淆不清。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本)、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转让的确认文件。特别是在资产评估中,对国有中小企业所有资产进行的评估,防止低评、漏评、错评。对于企业形象、品牌、活动投入等无形资本一时难以计算的,依据惯例确定概数,作为买断时参考。出售价格要根据评估的资产价格和供求状况科学确定,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防止低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3、把好债权保全关,确保债务不悬空,杜绝借改革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在债务处理上可采取五种方法:一是整体划转。将债权债务一次性划转给购买者,由购买者重新办理债权债务手续。二是银企协商。对于银行贷款由企业和银行协商,以企业近3年还息平均数为基数,签订还息协议,一定一年或一定几年。三是剥离租赁。在企业无法正常运行下去的情况下,保留原企业法人地位,并继续承担原有债务,把资产债务分开,将资产租赁出去,然后在所得租金中逐年还债。四是赠送。对长期停产、救活无望的企业采取委托和赠送的办法,有限期地赠送给有一定实力和经营头脑的个人或其他大企业、大集团经营,承担债权债务。五是以资抵债。将资产与债务剥离,在资产变现后,归还债务。

  4、规范改制企业登记操作办法。要尽快出台、规范改制企业登记操作办法,力求具体化、细致化、规范化,防止登记中各自为政。要尽快理顺改制登记中管理体制问题,防止重复登记等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范运作

  改制中小企业要着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范运作,完善对于无形资本的经营管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建立股东会对董事会的资产委托和经营责任制,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经营目标责任制。进一步理顺企业“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并注意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或一企多策,适宜什么形式就采取什么形式,力求改一个,活一个,切实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中小企业活力。

  (五)制定和完善可操作性的规定

  政府和有关部门就个私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形式、政策优惠、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调研,进一步制定完善可操作性的规定,指导和推动个私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为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六)明确规定无形资本评估的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无形资本评估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评估,不得受自己的感情色彩影响。并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无形资本评估失实的,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被处于停业整顿的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并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中小企业无形资本评估过程中不仅仅会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遵循,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评估机构不正当的评估,导致无形资本价值过高或者过低,而给委托人以及国家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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