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经济日益一体化的条件下,任何一个国家都必然既要引进别国的产品和资本,自己也要“走出去”。“走出去”包括产品输出,也包括资本输出,但主要是指资本输出,即对外进行直接投资,当然,设立研发中心、地区总部是更高层次的“走出去”。
一、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现状与问题
(一)“走出去”的现状:
第一,出口迅猛增长。去年我国私营企业出口额达184.2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了70.3%,占我国商品出口总额的5%。至今,全国私营企业进出口额达到2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7倍,高于全国外贸进出口增长37.9%的平均水平;私营企业出口158.7亿美元,增长1.6倍;进口121.5亿美元,增长1.8倍。第二,对外投资增长迅速。2003年1—9月全国境外投资总额40亿美元,其中有一部分是国有大企业的能源和矿产资源项目,也有相当比例的民营中小企业项目。以浙江省为例,从2002年10月至今,浙江省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改革以来,新办海外机构和境外投资企业的数量名列全国第一,总共有87家企业在境外投资了99个项目,中方投资总额达1.21亿美元。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和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对温州的112户外向型企业的调查,84%的企业是私营企业,112家企业海外销售占总营业额的30%至89%,海外营业额最低的为25万元,最高的为3.2亿元,平均每家企业的海外营业额为3355万元。第三,日益重视借用“外脑”。民营企业到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研发机构、合作销售机构的企业也日益增加。新科集团在香港、江苏和 美国硅谷建立了3个研发中心,三地实现了全面互动。德国是世界上低压高压电器技术最发达的国家,温州的德力西集团也把眼光盯在了最高水准上,集团不仅在德国开设了研发中心,还直接把“外脑”请进了企业。
在国际经济日益一体化的条件下,任何一个国家都必然既要引进别国的产品和资本,自己也要“走出去”。“走出去”包括产品输出,也包括资本输出,但主要是指资本输出,即对外进行直接投资,当然,设立研发中心、地区总部是更高层次的“走出去”。
(二)“走出去”面临的问题:
第一,制约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外部因素。民营企业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的制度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外汇汇出的有关制度限制,在出口组团的手续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歧视。另一个表现是在对外经营方面。由于国家在外经贸领域长期实行垄断经营等原因,民营企业的外向化程度远低于国有企业。第二,制约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自身因素。(1)企业实力还不够。(2)缺乏全球化的视野、全球化的战略和国际化的运作经验。(3)国际化人才匮乏。
二、民营企业“走出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走出去”的目的。
国际化不是企业发展的目标,而是实现目标的途径。企业的国际化战略,要服务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国际化经营不是企业发展的捷径和目标,而是循序渐进的突破,是实现企业目标的重要途径。“请进来”(资金、技术、人才引进)也好,“走出去”(海外设厂、跨国经营)也好,都不是目的,目的是发展自己、壮大自己。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企业成为国际化的企业。这种趋势不可逆转,也不可回避。参与到成熟的资本市场和成熟的市场竞争之中,运用国际化的资本和理念治理和经营企业,这是一个立志于办百年企业、做强做大的民营企业的必由之路。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不要求企业一定要到国外去设立公司、兴办工厂,但十分关键的一条是,不利用国际化资源、国际化的市场、国际化的理念是难以实现的。在多大范围、多深层次上配置资源,这是体现企业国际化素质的基本标志。
(二)民营企业“走出去”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要遵循经济规律(产业转移规律、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等)。第二,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第三,要积极调整经营战略。民营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要经历4个阶段:一是出口供货阶段;二是自营出口阶段;三是跨国经营阶段;四是国际化经营阶段。融入全球的价值链和供应链,但要注意不要受制于国际网络。现在是“流通决定制造”的时代,进军终端销售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第四,要主动实施管理和技术创新。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化,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要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营销创新、文化创新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第五,稳步推进资本经营。
(三)“走出去”的模式。
第一,在国外建厂或买厂的模式。海尔、TCL等企业基本上都属于这种模式。第二,在国外买店或借店的模式,设立分销货配送中心。新疆德隆集团主要采取这种方式。山东滨州亚光集团在美国建立自己的配送中心,适应“小批量、多品种、高品质、快交货”的要求。第三,到国外设立研发机构(ODM在不同的时空内完成)。第四,反向OEM模式。这种模式是万向集团首创。其主要做法是,收购一家国外公司,然后做OEM。第五,建立国际战略联盟。如在澳洲建立铁矿石的原料长期合同,或合资办矿。此外,格兰仕的模式,将配套的企业吸引到中国来,然后进军国际市场,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模式。
(四)“走出去”的主体。
有人认为“走出去”首先是国有企业“走出去”,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走出去”的主体的确定,不是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定,而是看企业是否具有比较竞争优势。比较竞争优势是“走出去”的主体的惟一判断标准,任何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企业都可以“走出去”。
“走出去”是利益选择,而不是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政府不能强制企业必须“走出去”。完全靠政府保护是不可能真正“走出去”的,“走出去”只能靠企业自身创新,包括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企业只有通过创新才能强增自己的竞争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五)民营企业“走出去”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要注意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产业链不同环节之间的关系、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系和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法律政策环境的关系等。
三、政府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一)政府的定位。主要是政策调整和服务,风险防范的主体是企业的利益约束。
防范“走出去”风险的主要措施是,企业的利益约束,即企业在利益约束下会自觉地主动防范风险。企业利益约束主要是来自于企业体制的优越性,即企业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因而“走出去”的风险防范取决于企业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政府只能是服务,而不是审批。政府的审批也不能解决“走出去”的风险。“走出去”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政府只能提供服务,不能去审批作为企业自主权范围的“走出去”的这种经营行为。像海尔这样成功“走出去”的企业,不是政府审批的成功,而是靠自己走成功的。
(二)加快制定有利于“走出去”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回避和投资安全保障机制,包括与外国政府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加强对外投资保险与担保工作,做好风险等级评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官方、半官方和民间投资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作用。
简化审批手续,完善登记制度,放宽对贷款、外汇、海外融资、人员出入境、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