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委党校教授宋子和认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着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双重意义。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迅速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时代必然。25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年均9%的增长速度已经不低,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均增速却达到20%以上,民营经济现在已成为新增就业岗位的主渠道,民营科技企业的迅猛增长,促进了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这一切固然是党的鼓励、支持政策起了决定性作用,而这些政策之所以能够发挥这种作用,是由于它们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要求。另一重要意义是,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市场取向改革的必然结果,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它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调整、优化了所有制结构,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促进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由此可见,抓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一举两得: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又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践已充分 证明,哪个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得快、发展得好,哪个地区的经济活力就大,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也就比较快。
民营经济虽然发展得快,但仍然不能适应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展的潜力和空间还很大。而传统观念形成的法律法规和体制,则是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主要障碍。《决定》在这个问题上的发展和创新,正是针对这种现实情况,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提出了一些明确的要求和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调建立和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既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又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这是针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像对公有财产的保护那么明确、有力,致使有些私企业主存在种种疑虑的情况而提出来的。对促进民营经济的加快发展,保护私企业主的合法权益,鼓励其大胆投资、增加积累、防止资金外流,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提出对各类企业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的要求已有几年了,但一直未能落实,行政性垄断难以打破,即使国有企业依赖垄断利润,改革进展缓慢,又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所以《决定》首先明确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同时要求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而且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在的民营企业从总体上说,规模小,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素质低、竞争力不强。党和政府虽然已开始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但政策仍然不够明确、有力,在银行贷款、风险基金使用、改制上市等方面,没有像对公有制企业那样给予支持。《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指明了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共同方向,将来纯公有和纯私有的企业会越来越少,按所有制来区分企业性质会越来越淡化。因此,应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与公有资本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收购国有企业。
另外,《决定》强调了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和监管。首先是增强服务功能,上述各项规定和要求,都只能靠政府把服务做好来解决;同时政府要依法对民营企业进行监管,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