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5年1月20日进入本市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到期以后,该公司并没有终止劳动合同,张某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5月张某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加工资,负责人不同意,于是张某口头辞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该公司很快为张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张某不服,要求该单位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并且支付补偿金以及仲裁费由单位承担。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单、以及退工单。单位另外提供了一份张某交接单。公司对张某提供的证据认同,但坚持是张某口头向负责人提出辞职,不愿意补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员工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已经为员工办理了退工手续,并且退工单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使用,一是劳动合同终止、二是合同解除。这是单位的行政性手续,具有法律效率。员工口头提出辞职由于没有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认同。另外单位提供的交接书不能证明所有的交接都是解除,员工换岗也可以是解除。最后本案以双方调解而结束。
笔者认为,以后单位如碰到员工主动辞职,一定需要员工提出书面申请,不然被员工倒打一耙是作为HR很尴尬的问题,这样在CEO那里没有办法交代和CEO还需要为你支付学费。与其上仲裁委员会还不如学习好有关的劳动行政法规及相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