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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难忘的一课

  10月23日至28日,我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列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参与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草案。亲身参与国家立法,在我人大代表的经历中写下了一抹重彩。为了开好这次会议,行前我抓紧时间,对有关法律在立法过程中讨论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学习、研读,并开展了专题调查。

  10月23日至28日,我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列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参与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草案。亲身参与国家立法,在我人大代表的经历中写下了一抹重彩。为了开好这次会议,行前我抓紧时间,对有关法律在立法过程中讨论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学习、研读,并开展了专题调查。

  我认为人大代表是选民的代言人,“为选民呐喊”是自己工作的要求,参政、议政、督政是自己的权利,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有义务和责任深入体察和了解民情,把人民的声音和意志转达给党和国家,使党和国家的立法决策机构在立法和决策时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6天会议完成了16项议程。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再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听取了李铁映报告的《建筑法》检查情况,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对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当听到由我领衔提交的3年议案已列入立法规划,并将尽早提请审议时真是备感亲切。

  在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时,我谈了两点认识:第一,关于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问题,由于意见不一致,暂不作出规定。我认为这样做是客观的,也是实事求是的,申请短期融资的事情,做与不做,应让商业银行自己去掌控和把握,让他们自己在实践中摸索。第二,像当初出台《证券法》一样,因为是个新事物,也是千呼万唤出不来,后来大家有了一个共识:尽管《证券法》不是很完善,但是有个法总比没有法好。出台以后,对于证券市场是起到了促进作用的。所以我认为,今天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也一样,不求全完备,还是希望尽快出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我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第3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实际上随着金融企业改革的深入,这样的存贷款比例已经不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在商业银行的实践中也难以实行,可以由商业银行根据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三性”原则自主掌握。第二,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符,对关系人符合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应该一视同仁。第三,第43条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这一条已不适应金融形势的发展。根据“三公”原则和创新的要求,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这次会议处处体现着人本主义思想,审议通过的两部法律,一个突出对老百姓的关爱,一个突出把投资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我真切地感受到政治文明时代已经到来,感到了民主议政的气氛,也真切地感受到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坚定和快速前进的步伐。

  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在代表经历中是极其难得的。参与我们最高层次的立法决策,与中央领导、专家学者共商国是,感受更趋人性化、人本化的立法过程是非常荣幸的。参加本次会议,我感到是我人生中难忘的一段经历,也使自己上了难得的一课。

  (作者系浙江富润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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