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需要发出书面通知吗?
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到期终止和单位破产、撤消等法定情形下的终止。
合同期限是双方合意的结果,约定了终止日期就意味着双方一致认可到期后双方关系终止。因此合同到期后没有必要再行通知。
不管合同到期终止还是其它法定情形下的终止,双方都应当知道合同已终止,不需要另外通知告知。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表述是“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是“终止”而不是“可以终止”,即合同终止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当事人选择的。
合同终止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不是一方提出或通知终止才终止的,即使双方期满后续签合同也只是建立了一个新的合同,原合同仍然是终止了。
有时双方约定终止合同须事先通知,有的地方法规也有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40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在此情况下,合同到期前一方确实有义务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另外,存在以上约定或规定时,通知仍然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一方不通知,合同到期还是会终止。
一句话提示
合同终止是双方事先的合意或法律的规定,双方都应当知道的,没有通知的必要;合同终止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通知没有法律意义,也没有法律上的要求;总之,合同终止不需通知对方。除非合同或地方法规另外规定。
摘录自《劳动用工法律疑难与风险防范》
作者:甄灵宇 / 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