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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雇主工作常识

  我国雇主的概念与内涵

  在我国,雇主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而且其涵义与国外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我国雇主的产生

  在我国,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雇主就一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我国在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我国经济的主体是国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国多年来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的一切事务都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由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企业没有自主用工的权利,没有自主决定工资收入的权利。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和员工没有雇佣关系,也没有雇主和雇员的概念。而且我国的雇主还带有贬义的意思,往往与资本家联系在一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经济成分逐步实现多元化,非国有企业得到较快发展,一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出现了大量的雇佣关系,使我国逐渐有了雇主和雇员的概念。而且随着企业深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很多国有企业也有了自主用工的权利,开始在社会上自主招工,并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来规范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用工关系。特别是90年代初,随着劳动合同制开始在我国逐步引入,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逐渐地向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全面推进。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出现了雇佣关系。雇主和雇员的概念在我国已被逐步引用,并得到社会认可。由此可见,我国雇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政企分开是其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为了充分调动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我国逐步开始实行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改革,国家作为投资者不直接经营企业,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把企业经营权下放到企业,由企业经营者行使包括用工权在内的各项权利。特别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通过建立公司的法人制度,把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开,国家作为投资者只能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权利,而企业的各项经营权则由企业的经营者拥有。企业的经营者拥有企业雇工的权利,也就是行使雇主的权利。

  (2)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大量民营与私营企业的发展、家族式企业的发展以及外资企业的发展,是我国雇主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这些企业的用工及工资收入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的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把企业与个人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用工和工资收入分配的权利,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就成为了雇主。

  我国雇主的涵义

  从我国雇主的产生可以看出,我国雇主的涵义与国外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

  (1)雇主是经营者。有些国家把雇佣单位及经营者都称为雇主,有些国家认为雇主是直接或间接代表雇主利益的人。在我国,雇主应认定为企业经营者,而且已经远远不是资本家的概念。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股东。按照现代公司理论,一旦所有者将资产投入企业,所有者的所有权就会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只能依靠股权对企业施加影响,而企业的经营者通过行使包括用工权在内的企业各项自主权利来运营企业,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经营者是雇主人格化的代表,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把经营者作为雇主符合我国实际。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于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企业的经营者,承担着企业不同的管理职能,并且对于企业的用工和工资分配都有不同程度的决定权,因此,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认定董事长和总经理作为雇主。

  (2)雇主主体是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我国,雇主主体的范围界定为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种界定是以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因为我国新修订的《工会法》把参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单位范围确定为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只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集团合同形式行使雇佣权,所以目前我国雇主主体的范围也应确定为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雇主范围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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