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应当有行政的隶属上级,但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这就需要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而国资分红正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了确保国资分红资金能够有一个合理的分配和使用,还必须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即在公共财政之外建立国有资产投资利润的上缴、分配和使用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还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国有资本预算制度的核心是国有资本投资,要同其他投资一样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就是要进行国资分红。那么,为什么要进行国资分红,怎样才能进行合理的国资分红呢?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一点意见。
一、国资分红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必然结果
所谓国资分红,简单地说,就是国有资产投资,能够像其他非国有投资一样,平等地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使得我国的国有资产地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单一国有制(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变化;二是由国有独资企业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变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即只存在两种形式的公有制,一是国家所有制;二是集体所有制。同时,对集体所有制,也是按照管理国有制经济的办法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包括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在内的公有资产都是由企业直接管理的,就国有资产而言,还有各个工业部和财政部通过企业进行直接的行政管理,政府和企业、政府和投资、利润和税收都是不分的。国家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企业实现的利润和税收全部上缴国家,因而也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投资的分红问题。同时,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由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直接进行指挥的,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企业的投资结构单一,即都是由国家和集体投资的独资企业,企业实现的利润也就不存在投资者之间的分配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投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单一的国家(集体)投资变为包括国家、集体、私有和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也由独资变为主体多元化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按照投资额的多少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即实行国资分红也就是必然的了。
二、国资分红必须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即企业资本的拥有者。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只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应当有行政的隶属上级,但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国有资产投入企业,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就成为企业的出资人,但国家不可能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须将其委托给政府代理。政府又是由各个部门组成的,不可能都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因而必须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出资机构,以代表政府(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可以看出,国资分红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国资分红首先必须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国有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才能保证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
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必须改变国家对国有投资企业的管理方式,即由过去的主管企业的专业经济部门对企业的直接行政管理变为出资机构按出资多少对企业的股权管理,也就是说,由管企业变为管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机构还要对有国有投资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即按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以出资人的身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能有行政的隶属上级,但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的目标。同时还要对分布在不同领域里的国有投资实行分类管理,如对分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共企业里的国有投资、对分布在自然垄断企业里的国有投资和竞争企业里的国有投资分别确定不同的投资目标和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实现不同的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之后,各级政府的各项公共管理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要覆盖到全社会,即覆盖到所有的市场主体,同时所有市场主体在接受政府管理方面都要享受“国民待遇”,以实现各级政府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的公平环境和竞争格局。
三、国资分红需要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
实行国资分红之后,各类企业就能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国有资产投资分得利润,除了按规定(现在尚无这方面的规定)用于企业增资扩股的部分外,其余的部分就要上缴国家,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这就需要相应地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
所谓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实际上就是国有资产投资利润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除了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之外,还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的利税都要全部上缴国家,实行利税分开也就没有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企业的利税必须分开。然而,如果只有企业利税的分开,而没有国家财政上的利税分开,公共财政就很难建立和完善起来。实现国家财政上的利税分开,就必须把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预算分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的范围和比重比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都要大得多。如果不实行国家财政上的利税分开,就很容易造成一方面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不足,而另一方面又将大量的资金用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投资上的状况。
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首先要建立国有资本投资的利润收缴制度,也就是要实现国资分红。凡是赢利性的国有资产投资,都必须向国家上缴利润。对于有国家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国家要像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参与利润分配;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说,则要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将企业的利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国资分红分配的是企业的利润,如何确保国有企业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能够取得合理的利润,就成为国资分红的一个关键问题。这里所说的取得合理的利润,不仅取决于这些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且还取决于它们的成本控制。其中,人工成本,特别是高层人员的工资控制是一个备受关注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工资严重腐蚀利润(这是国有企业极易发生的问题),国资分红就不可能搞好,同时也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还必须建立国有资本投资的利润分配和使用制度。国有资本投资的利润,除了用于国有资本经营所需的各项费用外,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需要,进行国有资本的再投资。可以用于新建项目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增加现有企业的国有股份。所谓国有资本经营所需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出资机构的办公费用和出资机构派到企业中的出资人代表的工资费用等。
建立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关键是要处理好国有资本预算与公共财政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目前理论界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把国有资本预算作为公共财政的组成部分;一是把国有资本预算与公共财政分开,使二者平行起来,统一纳入国家的总预算。笔者主张第二种做法,因为如果把国有资本预算作为公共财政的组成部分,就很难避免经营性国有资本投资挤占本应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的情况。
在国有资本预算与公共财政分开的情况下,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税收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分别交给各级政府,以形成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国有资本投资产生的利润,则上缴国有资本预算,形成国有资本预算的收入,其他投资产生的利润,则归各个投资者所有。国有资本预算应当与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相对应,即实行几级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建立几级国有资本预算。
实行国有资本预算与公共财政分开,一般情况下,公共财政支出只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对准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补贴;国有资本预算支出则主要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再投资。如果二者的余额产生太大的赤字或结余,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在余额中进行调节。
对于建立国有资本预算,目前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是把国有资本预算建在哪里,是建在财政部门,还是建在国有资产出资机构。建在财政部门有利于加强资金的统一管理,而建在国有资产出资机构,则有利于国有资产出资机构完整履行出资人职责。笔者认为,建在哪里并不重要,关键是要由各级政府统一制定国有资本预算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并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可以肯定,实行国资分红,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必将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当然,这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的建立还需要一个过程。为了少走弯路,我们既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大胆的试验,又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积极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