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现实中,由于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企业家和职业管理者的定位和职责,存在着诸多误区和怪现象。例如:(1)媒体中经常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称为企业家,这种称呼规范吗?
(2)有的公司公然称“我们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种说法与《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否相符?
(3)有人大力主张“对企业家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是否搞错了对象?
(4)有文件规定“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这种分设是否是原则问题呢?
(5)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常说“搞好企业的关键是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把手”。暂且不说党委或政府来“抓”是否适当,“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提法规范吗?等等。
针对这些误区和怪现象,下面分几个专题就企业家与职业管理者二者间的主要区别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 计划经济的工厂中没有企业家
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工厂制”。“工厂”的特点是没有经营自主权,也不自负盈亏,管理者属于“行政干部”,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现在人们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看待“工厂制”,批评其种种缺点,这并不符合逻辑,因为“工厂制”与计划经济是相辅相成、完全一致的。当然,严格地说工厂并不是企业,也就不存在企业家。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还没有真正的企业,令国内许多人深感惊讶。
事实上,计划经济时代工厂里也没有职业管理者,因为那时“厂长”的职责是执行上级指令,起“车间主任”的作用。在这种工厂中,虽然也有效率问题(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超额完成任务等),广义上讲也属于“管理”的范畴,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管理润为根本涉及不到企业生死攸关的问题,如经营战略、营销策划、广告形象、价格竞争、进入退出,等等。虽说企业的目标可以是多元的,但离开了利润这个核心也就不能称其为企业了。
所以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厂不是真正的企业,更没有企业家。
三、 市场经济中有哪些企业组织形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或“业主制”)(Proprietorship)、“合伙企业”(ParnershiP)和“公司”(Corporation),很少再有其他形式。对于这三种基本企业组织形式,我国也有了相应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在这方面我国有如下特点:
(1)将“个人独资”区别于“外商独资”和“国有独资”。其实这种划分值得商榷,所谓的“外商独资”多数情况下并不是“独资”,其投资方多是股份制或基金性质的。正确的做法是不以“内商”(个人)和“外商”作为标志,而是同样的“国民待遇”。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来说,应将其列入“特殊法人企业”范畴,重新立法。
(2)对合伙企业本做出细分,如细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及“混合责任”合伙企业。(3)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不像有的国家还有“两合公司”等其他形式。
以所有权与经营权(或称控制权)是否分开为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属传统企业,公司应属现代企业。我们常说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指公司制度,而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结构。
研究表明,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传统企业形式显然不适合,公司制也只能适合一部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典型形式是“政府企业”和“特殊法人企业”,尽管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另外,我国现实经济中各种各样的“企业”,如数目众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改制的原工厂制国有企业,很难说清到底属于上述哪一种组织形式。这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中的难题。
四、企业家的基本特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