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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职业培训
  职业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职业培训是一种按照不同职业岗位的要求,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实际技能培训和训练的职业教育活动。其目标在于把求职人员培养训练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技术技能素质的合格的劳动者,把具备一定职业经历的劳动者训练成为适应职业岗位需要的劳动者,以适应转换职业和继续得以就业的需要。
  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在现代社会里,劳动者需要通过从事某种具体的职业,即实现就业,来达到其谋生和向社会作出贡献的目的。每一种职业都有具体的职业岗位,都对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有特殊的素质要求,其中包括知识结构、技术技能、生理心理、道德品质等。这些要求,实质上是对准备从事该职业的人员提出的必须具备的条件。凡是专门直接为实现这些要求和创造这种条件,并且按照规定的不同职业(工种)与不同层次的目标要求所进行的各种培训,如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都属于职业培训的范畴。
职业培训的目的是增强劳动者的素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转换的能力,促进经济与  社会发展。因此,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就业工作的基础。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职业培训的法律地位。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依据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的层次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
  职业培训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地位愈来愈重要。由于职业培训同就业和企业劳动管理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劳动部门负责职业培训的管理,并且将职业培训作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重要内容。国际劳工组织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负责调查、了解与交流各成员国职业培训的工作情况,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技术上的援助,各国职业培训的具体模式和操作方法虽各有特点,但致力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的目标则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职业培训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体制一直是基本稳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职业培训不同于学历教育,具有以下的特点:(1)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职业培训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均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用人单位实际要求和职业技能标准确定。通过职业培训的毕(结)业生可以直接上岗就业。(2)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培训形式上可以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在培训期限上采取弹性学制,采取长短结合的方式,可以脱产也可以半脱产参加培训;在培养上,依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在教学形式上,不受某种固定模式的限制,根据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3)培训与生产相结合。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培训教学要紧紧围绕生产实际进行,另一方面要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在培训方法上强调理论知识教育与实际操作训练相结合,突出技能操作方法,加强生产实习训练,通过教学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推动职业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2.职业培训结构
  主要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基地及培训集团、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初次求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由农业向非农业产业转移进城务工的人员和农业劳动者;需要提供专门职业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现役军人及军队转业人员;其他需要学习、掌握和提高职业技术技能的劳动者。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组织  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文化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3)有与进行培训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4)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3、技工学校
  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是职业培训工作的主体力量。技工学校的雏形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的实业学堂。随着近代工业技术的引进和发展,我国客观上需要有一批掌握现代技术的技术人员。为了满足这种要求,清政府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教育办学模式兴办了实业学堂,这标志着我国技术学校雏形的出现,标志着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分离。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技工学校只有3所,真正意义的技工学校是从劳动部门举办的失业工人转业训练班的基础上,为大规模经济建设培养后备技术工人开始逐步成型、发展起来的。当时我国学习、借鉴了前苏联技工学校的模式,并于1954年在北京建立了第一所由前苏联援助的北京实验技工学校,以后很长时期内我国技工学校的发展和运作,也基本借鉴了前苏联的办学模式。1954年,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颁发的《技工学校暂行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技工学校以培训四、五级技术工人为主。以后颁布的《技工学校标准章程草案》、《技工学校通则》,1986年颁布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等文件中,技工学校被定性为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学校。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技工学校原有的性质内涵已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即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基地,包括不同层次、不同技能的人才。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决定〉的若干意见》中,对技工学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在思想政治、技术操作、文化技术知识、身体等几个方面培养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在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3年,劳动部门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包括制定技工培训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写、审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师资培训;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等;(2)1964年至1977年,国务院决定将技工学校划归教育部管理,劳动部门办的技工学校仍归劳动部管理,隶属关系不变;(3)1978年至1997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劳动部门综合管理技工学校的职能。在教育部和国家劳动总局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关于技工学校的领导,地方办的技工学校由地方有关部门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办的技工学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劳动总局和地方劳动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发展规划、招生计划,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教材,审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以及师资培训、组织交流等。(4)1998年起,国务院各行业、各部门所属技工学校下放地方管理。这次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更有利于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统筹规划技工学校的发展,更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更有利于通过技工学校的发展,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使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同促进就业更好地结合起来。

  4、高级技工学校
  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基础上创建发展起来的,培养高级职业技能人才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学校。招生对象主要是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在职职工,学制2~3年。1990年,经劳动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试办了山东省和烟台市两所高级技工学校,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劳动部于1992年扩大了高级技工学校试点,有2所扩大到全国的11所,1995年再次批准19所。1995年和1997年,劳动部、国家计委而后就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工作联合发出通知,明确高级技术学校申办条件、程序和要求,1997年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1999年底,全国高级技工学校已发展到135所,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5、就业训练中心
  伴随着社会需要和经济发展诞生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基地,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的组织部分。就业培训中心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服务,其主要设施是教学设备;(2)职业技能培训同生产经营相结合,既有教学条件,又有经营场地;(3)教学以外单设经济实体,各自独立核算。
  70年代末,全国的就业压力十分巨大,每年有数百万城镇青年需要就业。为缓解就业压力,给城镇新生劳动力提供学习技术技能和就业的机会,1978年7月,国务院务虚会议上提出成立劳动服务公司,承担城镇青年就业和培训的任务。1980年8月,党中央提出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明确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能职责: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服务、进行职业培训。因此,劳动服务公司从诞生即日起,就承担了职业技术培训的职能。
  就业训练中心是由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直接延缓和解决就业压力和就业矛盾。就业训练中心的特点:(1)培训与生产经营直接结合,同技工学校的产训结合相比较,前者是在生产经营中结合技能培训,后果是培训中生产产品;(2)就业训练培训期限以短期为主,以单向技能为主,以快速上岗为主;(3)培训内容以操作技能为主,辅以相关理论知识学习;(4)培训经费主要依靠生产经营创收和生产经营创收和学费;(5)培训考核合格只发给结业证书,没有毕业证书。就业训练中心的这些特点,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经过多年的实践与变革,有些特点也在发生变化。如某些就业训练中心,已经成为具有相当实力和规模的培训实体,办学条件已具备一定基础,师资力量也比较雄厚,其产训结合已由过去的以产为主转为以训为主,培养技能人才已成为就业训练中心的主要任务。
  就业训练中心的主要任务,在建立初期,主要承担失业、转业和新生劳动力的培训任务,对就业者进行上岗前的技能训练。其在完成培训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还可以承担劳动部门委托有关社会就业培训的师资、教学研究等任务。培训对象是城镇新生劳动力和转岗换岗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等,当初对就业训练中心的任务,培训对象的界定比较明确,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在新的形势下,就业训练中心的任务、培训对象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培训对象包括了所有劳动者,不再分别城镇还是农村;承担的培训任务不仅是“先培训后就是,先培训后上岗”,而是对所有的劳动者进行技术技能培训,面对市场,服务于就业者的技术技能训练。它同技工学校成为相互补充、各具特色的职业教育组成部分。
就业训练中心的管理。1991年,劳动部制定了《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对就业训练从办学宗旨、任务及办学条件、经营、工种专业、教学工作、招生、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和要求。现在看来,有些内容已经过时,需要加强研究改革,制定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新的就业机制需要的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更好地发挥其就业服务的作用。

  6、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改革和发展的成功形式,它的诞生给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是以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为就业者提供技能开发和就业服务的服务实体,是在现有重点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基础上建立的新型的就业服务实体。职业培训集团化,是在一定区域内将各类就业服务实体以联合运作方式,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并以就业服务为龙头的新的就业服务体系实体。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化,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是职业培训集团化的构成单位,职业培训集团化,是将若干职业培训综合基地联合运作的组织形式。目前形成的职业培训集团,其构成单位并非全部是职业培训综合基地。
  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化,是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产物,也是职业培训改革的成果。1995年6月,劳动部《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劳部发[1995]156号)中,把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建设作为技工学校改革的方向正式提出,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的改革,把技工学校办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主要内容包括:技工学校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布局和专业设置,把技工学校办成以培训中、高级各类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综合性、多功能、职前职后培训相衔接,并与整个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这是职业培训综合基地的雏形。经过近一年的探索与实践,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化,有了更进一步的概述。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197号)中指出,要抓紧在现有重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建设一批兼备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咨询指导等多种功能并与职业介绍相联系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培训联合体、集团化等多种形式,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益。1996年6月,劳动部发出了《关于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195号),决定进行职业培训综合基地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单位从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确定工作目标、扩展培训对象、搞活培训形式、改革招生办法、开展职业指导提供一条龙服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建立咨询机构,促进学校(中心)上档次和上水平等10个方面提出要求,由试点单位提交试点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从而在10个城市(地区)及在50所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进行职业培训集团化和综合性基地国家级试点工作开始启动,到1999年,全国已有138家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生存和发展开创了一条新路子。
  建立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已成为职业培训机构的改革方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提出,要进一步优化培训资源配置,鼓励走联合与集团化的道路。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要通过与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合,建立兼有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功能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0号)要求,大力推广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的培训工作模式,开展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一条龙服务。

  7、 社会力量办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我国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这是新时期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政策所提倡、支持的。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有关事项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如第一章第5条规定,社会力量应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机构为重点。又如第二章第15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另外,还从管理、教学等多方面对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了要求,以及规定了社会培训机构的行为准则。
1997年8月,劳动部印发了《关于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从加强对该条例的学习、宣传、管理职责、审批制度、做好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招生广告与招生收费审查管理、指导和服务、监督检查等7个方面对举力职业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还制定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标准,为进一步搞好社会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劳社培就司函[1999]1号),对审批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支持就业服务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对职业培训、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的支持。支持社会培训机构,促进其健康发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强调指出,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举办职业培训,逐步形成以政府办职业培训为主,公办和民办职业培训共同发展的格局。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在新世纪将实现新的更大的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

  8、就业前培训
  为帮助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提高就业和再就业能力而进行的必备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活动,主要由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青年求职者和失业人员,参加以就业和再就业为目的的培训。这种培训是按照职业 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以及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生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的,经过必要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理论、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使求职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他们通过竞争就业或上岗劳动创造条件。
  就业前培训的主要对象包括: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即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和需要重新转换新职业的企业富余职业、下岗人员;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其他在就业和上岗前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就业前培训的特点:(1)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就业前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能力,为培训者参与市场竞争、上岗就业准备条件。(2)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就业前培训的目标、专业(工种)设置、培训内容等均依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以及职业技能标准确定,实用性和针对性强。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毕(结)业生,基本都能达到上岗要求。(3)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培训形式上,一般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在培训期限上,采取长短结合的方式,可以脱产、半脱产等;在培养对象上,依据用人单位和就业形式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在培训形式上,根据培训目标的要求灵活确定,可采取自学、函授、广播、电视等远距离培训及学校教育、非正规培训等,同时可采取学分制、模块式等多种培训方式。(4)培训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培训教学要紧紧围绕生产和就业岗位实际进行,另一方面要贯彻勤工俭学的原则,通过培训教学与生产经营相结合,做到既培训人才,又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获得社会和经济的双效益。(5)突出职业技能训练。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需要,突击职业技能训练,并将学员职业技能水平的高低作为评价职业培训质量的主要指标。

  9、劳动预备制度
  青年劳动者就业前必须经过培训的制度,同时又是一项涉及培训和就业管理与服务的系统工程,是就业前培训的新发展。
  劳动预备制度的基本内涵是:组织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减少劳动力供给,调节劳动力需求,缓解就业的压力。它是以实施就业准入为核心,以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为依托,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缓解就业压力为目的,其宗旨是把加强对新成长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立一种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培训就业新机制。
  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内容,根据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总体目标,应包括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社会实践四部分。(1)基本素质知识包括文化知识、道德知识、法律知识、公共关系与知识和生活知识与技能等内容。基本素质知识在技术工种培训中占25%,在非技术工种知识中占40%。(2)职业知识,包括职业基础知识、职业指导、劳动安全与保护知识和社会保险知识等内容,在技术工种培训中占15%,在非技术工种培训中占20%。(3)专业知识与技能,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企业实习等内容,在技术工种培训中占50%,与非技术工种培训中占30%。(4)社会实践,包括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学习、勤工俭学等活动,以及开展文体活动。在技术工种培训和非技术工种培训中都占10%。劳动预备制教学安排充分考虑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并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在专业理论与实际操作教学安排上建立与用工单位紧密联系与协商的机制。培训教学活动注意与学员结业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等项工作衔接。在教学活动中着重提高学员的全面素质,注重培养学员的创新能力,增强学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转换的能力。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为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把劳动预备制度落到实处,2000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围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机构认定、专业设置、培训招生、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证书、培训经费和就业服务等环节做了进一步明确的政策规定:(1)明确培训对象。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引导组织准备从事非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2)认定培训机构。根据当地培训任务,通过申报、评估,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其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等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情况等。(3)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要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调整,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培训专业。(4)组织培训招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报名免试参加培训,可将劳动预备制培训登记报名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招生结合进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公布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发布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指导和组织前来求职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5)合理确定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城镇初中毕业生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中级技能培训年限一般为2年以上;城镇高中毕业生中的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高级技能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岗位新成长劳动力的培训期限可适当缩短。已实现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在就业地参加培训,培训的期限、内容和形式可根据城市用工需要或职业(工种)特点灵活掌握。按照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基本要求设置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部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的培训计划,大纲,由各地参照部颁培训计划、大纲自行制定。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6)采取灵活的培训形式。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参加远程培训等形式。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具备一定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多渠道、多层次培训人才。(7)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定点培训单位对学员收取培训费,参照当地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根据招生人数,按当地生均经费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技工学校经费科目);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培训。(8)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培训制培训人员,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与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学员进行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形势,指导就业方向,并提供存放档案等服务,指导和帮助学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8)充分利用和依靠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职工培训工作。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要挖掘潜力,增加培训容量,扩大培训规模,采取与有关单位联合办学,辐射培训班,开展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承担培训任务;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积极开展培训。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应大力推动所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职业培训工作。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术工种培训,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就业的凭证。

  10、企业职工培训
  企业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业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企业职工培训的主要类型:(1)根据培训的对象,职业培训可以分为:对管理人员进行的提高管理能力的培训;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的科技知识更新和科技开发、产品开发能力提高的培训;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的实际操作技能水平提高的培训,以及班组长培训等。(2)根据培训的内容,职工培训可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岗位培训、岗位练兵、转岗转业培训等。①技术等级培训是按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主要依据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工掌握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某一职业(工种)专业技术理论(应知)和生产操作技能(应会)。技术等级培训应遵循按职业岗位要求进行培训的原则,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职业岗位的实际要求,对标准中未列入而岗位需要的内容加以补充。同时,要坚持理论传授与技能训练相结合,突出技能训练。培训应做到从生产岗位实际和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的需要出发,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把提高技术工人本岗位需要和生产技能和工作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技能训练主要采取现场教学的方式,将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生产很好地结合起来。②岗位培训是对职工按岗位需要进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的定向培训。主要包括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晋升资格的培训和根据本岗位生产、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应从企业生产、工作实际出发。强调针对性、实用性,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科技进步、更新设备、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需要,强化各种应急、专项等适应性培训。③岗位练兵是企业根据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素质的需要,在生产、工作现场有组织地对职工实施以提高生产服务技能和工作能力为重点的训练活动。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岗位规范的要求,以提高生产技能和工作能力为目的,结合生产经营而进行的“标准型”岗位练兵;二是根据生产、技术和经营发展需要,以提高职工应变能力为目的的“适应型”岗位练兵;三是为开展劳动竞赛或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而进行的“准备型”岗位练兵。岗位练兵的主要特点是紧密结合生产、工作实际,在职工岗位上进行,其成果能直接运用于生产、工作中。④转岗转业培训是为需要转岗或转业的职工创造新的职业技能条件所进行的一种专门训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在经济效益目标的导引下,必然要实行劳动力的优化组合,被优化下来的富余职工,有部分人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到其他单位的相同或相近的岗位上工作,但大部分人面临着新的职业选择。他们当中多为职业技术水平较低或缺乏一技之长的职工,迫切需要加强转岗转业培训,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和再就业能力。转岗转业培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适应性,即必须适应转岗转业职工的特点和能够重新获得新的职业岗位及重新就业的需要,举办的时间、地点、规模、人数、方式选择等,均取决于需要转岗或转业职工的实际情况。转岗转业训练的内容,要针对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求,以有出路为原则,并切实按照转岗转业职工的具体条件,进行周密安排。三是灵活性,即转岗转业培训的形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不必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凡是能提高转岗转业职工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的方式都可以采用。三是短期性,即为满足转岗转业职工尽快重新就业的愿望,提高劳动力资源的利用效率,要求各种转岗转业培训能做到时间短、效率高、见效快,根据新岗位上岗的最低要求和转岗转业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的期限和具体要求,因人施教,能提前达到培训要求者允许提前结业,反之,则延缓结业。
转岗转业培训方式,一是根据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可以分为三种方式:(1)由企业自己举办的职工培训机构承担;(2)企业与企业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共同承担,由企业外职工培训机构承担文化理论教学,由企业自己承担实际技能训练;(3)由企业委托企业外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即由企业提供培训经费、部分培训设备和技能训练教师,由受委托的企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二是根据参加培训的形式,可以分为脱产和不脱产培训。脱产培训是职工在接受培训期间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的全日制培训;不脱产培训是职工在接受培训期间需要同时承担生产、工作任务的业余时间培训。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任务,并将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方针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加强职工业务和劳动技能培训。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推动企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必须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做好职工培训工作,加快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步伐,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的能力。

  11.学徒培训
  又称艺徒培训,是在生产现场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法把青年培养成为具有一定熟练程度的技术工人的培训方式。学徒培训在世界上具有悠久的传统和历史,是早期职业教育的一种方式。在古代巴比伦王国,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已经提及学徒制度。在古希腊罗马,学徒培训也相应普遍。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对学徒培训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在我国,学徒培训的起源也可追溯到几千年前。学徒制的最初形式是父亲把自己的技艺传授给儿子,这是一种与初期自给自足的家庭手工业相适应的教育形式。随着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师徒关系由父子关系逐渐演化为雇佣关系。在距今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就已经有了官办训练手工业工匠的制度,当时设有少府监,管理百工技巧的政务。训练各种工匠的时间长短不一,精细刻镂工的学徒期为4年,车驭乐器工为3年,矢镟手器工为1年。每季由官监考试一次,年终大考一次。由此可见,当时中国的学徒培训已经有了很完善的组织与管理。
  1949年以前,我国学徒制度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附有多种陋规旧习,学徒生活悲惨,收入微薄。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即着手对旧学徒制度进行改造,一方面取缔各种封建陈规陋习,严禁打骂、虐待学徒;另一方面作出新规定,保证学徒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工伤待遇,疾病医疗等合法权益。195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善的学徒制度的法规。根据这一规定,各产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学徒培训都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工种专业划分、学习期限、培训目标、培训形式以及转正定级、考工考试办法等都作出了规定。到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劳动制度和企业制度的改革,对学徒培训形式提出了改革的要求。198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学徒制度要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以改革,改招学徒工为招培训生,由学徒进厂后的训练改为进厂前的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培训期间,在企业(车间)进行技能训练,同时在学徒或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的学习。培训期间发给一定的生活津贴,有的还实行奖学金制度。培训期满经各项考核合格后,再按照专业对口、择优录用原则,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培训单位有优先录用权。1992年,劳动部发布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要改革学徒培训,对传统工艺和少数特殊工种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学徒培训。其他工种应将招学徒工逐步改为招定向培训生,做到在企业进行操作训练,在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基本功训练,以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效益”。1998年,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提出新形势下通过在企业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培养新一代高技能人才。《通知》下发后,在各地引起了较大的重视,不少企业启动了名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工作,由具有精湛技艺,又有较深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具有一技之长,绝招绝活的技术能手、技能大奖获得者,在生产岗位上以师带徒关系的形式,将其高超技艺和优良道德作风传授给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水平)的工人,为本企业培养新一代高技能人才。实践证明,这种改造,为学徒培训制度注入了新的生命力。

  12.再就业培训
  对有过工作经历的职工失业或下岗后,对其进行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训,是帮助劳动者提高再就业能力,从而尽快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措施。
  再就业培训的提出是在80年代末期。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随着全员劳动合同制、优化劳动组合等措施的推行,企业开始出现富余职工待业。为了使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要参加转业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享受减免培训费用和优先就业的优惠政策。到90年代中期,在失业人员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为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我国开始实施再就业工程,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失业人员参加转业培训,并给予免费培训。
再就业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是一种转换职业或在原有基础上职业技能提高的培训,其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但培训的时间相对较短。培训期限一般有三种形式:(1)短期培训。培训期限为3个月以下,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或下岗时间较长、维持正常生活水平有一定困难、再就业愿望十分迫切的人员。培训所从事的工种和职业技能要求相对较低,经过短时间的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一定的技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尽快实现再就业。(2)中期培训。培训期限为3个月至1年,培训对象主要是企业富余人员和即将下岗的职工,培训的目的是为转换岗位做准备,又带有技能储备培训准备性质。这种培训一般选择实用性较强、社会需求量较大、有一定难度的职业技能培训。如家电维修、电工、司机、机修工等。职工下岗或失业后进入劳动力市场,能较快就业。(3)长期培训。培训期限1年以上,培训对象为30多岁的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主要是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为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做准备。
  当前,社会上实施再就业培训的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1)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培训中心等。有些经地方政府审核的培训机构被确定为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定点培训学校,由政府补助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实行减免学费,这属于公益性培训机构。(2)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民主党派办的培训机构,这类培训机构对失业和下岗职工的培训也实行减免费的政策。(3)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是经教育或劳动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些是以学历教育为主,兼对失业和下岗职工开展培训的;也有专门从事职业培训,将职业资格培训与再就业培训结合起来进行。
  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落实资金是关键。再就业培训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合理使用的原则。中央财政确定科目,由地方财政支付的可用于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经费有: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费,这项费用可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补助;再就业补助费可集中用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就业培训补助支出;行业、企业组织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所需经费应多方筹措,对于失业和下岗职工培训补贴的原则,应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培训项目实施,确需扶持的,经有关部门审核,予以适当补贴。在对培训机构进行补贴时,要与其培训下岗职工,特别是其中困难群体人员的数量、培训项目、期限、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等因素挂钩。在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定中,都制定了有关培训经费的扶持政策,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一些相关措施和办法。

  13.创业培训
  对具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人员,进行创业能力提高的培训。培训目标是:使部分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通过培训成为“企业创办者”,开办新企业,在解决创业者本人就业问题的同时,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通过创业培训后的就业有创业和自谋职业两种形式。创业和自谋职业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共同点是,两种就业形式都是在对市场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职业或工种,由就业者自定项目,自出资金,自己确定营销,自负盈亏。区别在于,创业者必须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并招用一定数量的失业或者下岗职工就业;自谋职业者只要自己就业就可以了,无须再雇用人员。
  创业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包括劳服企业)管理者及社会其他人员。具体条件应包括:有相应的文化程度,有良好的职业水准或经营实践经验;有创办企业的决心和计划;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创办条件;有事业心和刻苦耐劳精神等。
  创业培训的实施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理论学习阶段,主要进行创业意识、创业基础知识和有关经济法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1)创业意识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2)市场经营、税务知识、财务知识、工商管理知识、公关知识以及创业案例分析;(3)相关政策知识。第二阶段为咨询辅导阶段,由相关专家或培训机构教师对学员制定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分类指导和咨询,帮助学员确定有发展前景、符合市场需求的创业项目,修改、完善其《创业计划书》。第一、二阶段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第三阶段为后续辅导阶段,主要针对学员在实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为学员办理档案存放,开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调整营销策略,申请贷款提供帮助。这一阶段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创业培训的教学形式主要有:(1)专家教师授课。对于创业基础知识教学,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2)行家专题讲座。对于创业必须掌握的经济法规和实用运作知识,开设开业登记、依法纳税、银行业务知识、环境保护、特种行业管理等专题讲座,由有关部门、单位的行家讲授。(3)组织教学答疑。在每门课程和专题讲座结束之前,安排组织教学答疑,学员提问,教师解答,以及组织共同讨论;或定期不定期的接受学员的咨询,协助学员解决创业进程中所遇到的疑虑和困难;(4)企业家现身说法,由本地或外地的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的艰巨历程和经营企业的经验教训;(5)实地参观考察;(6)实例分析。组织观看创业实例的录像,指导学员分析企业创办的成败得失、经验教训,提高学员的创业能力。

  14.职业 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而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类别。职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征:(1)目的性,即职业以获得现金或实物等报酬为目的;(2)社会性,即职业是从业人员在特定社会生活环境中所从事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关联、相互服务的社会活动;(3)稳定性,即职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形成,并具有较长生命周期;(4)规范性,即职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5)群体性,即职业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人数。

  15.职业分类 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基本原则,对社会职业进行的系统划分与归类。所谓工作性质,即一种职业区别于另一种职业的根本属性,一般通过职业活动的对象、从业方式等的不同予以体现。职业分类是要将社会上纷繁复杂的、数以万计的现行工作类型,划分成类系有别、规范统一、井然有序的层次或类别。对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所作的技术性解释,要视具体的职业类别而定。而职业分类体系则通过职业代码、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所包括的主要工作内容等,描述出每一个职业类别的内涵和外延。
  职业分类在世界上视为国家劳动力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劳动力管理的一项巨大系统工程。职业分类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为劳动力社会化管理提供依据。劳动力社会化管理是国家对劳动力需求与开发的集中体现,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对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仅仅了解社会劳动力总量、素质和结构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国家各种类别的职业领域接受、吸纳就业人员的总体状况作出预测。这样,一方面可以根据职业现状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量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还可以对富余或新生的劳动力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安置就业。因此,没有对职业类别的合理划分,就难以对劳动力的社会需求作出较为准确的统计,也就难以组织好社会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有序更替。(2)为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提供依据。职业分类是以职业对主体所要求的知识、技术和技能为主要内涵的。这些知识、技术和技能是各类职业主体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根据职业分类体系中所排列的职业名称、定义、工作任务和范围等,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以及培训所需的费用、场地、设备和教学人员等,同时也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重要依据。此外,由于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是一种客观的结构体系,它们为衡量劳动者素质提供了基本要求,从而满足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双向选择需要,对用人方来说,它可以依据职业分类中所提出的技能要求去组织招聘;对求职方来说,他可以依据自身的业务专长去寻求适宜的职业而去应聘;(3)为国民经济信息统计和人口普查提供依据。国民经济发展是通过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部门来实现的。然而行业或部门经济活动的实现必须通过适宜的职业岗位和一定数量的就业者来完成。通常,行业或部门可以通过在业人员的数量、素质来预测生产定额高低,匡算经济成本及利税的完成比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行业或部门经济受到市场冲击时,哪些职业岗位数量需要压缩,哪些需要增加,这对于该行业或部门经济的发展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失业或招聘人数的确定,必须通过不同的职业类别加以统计,才能了解该行业或部门经济现状的全貌。此外,国家或地区的劳动输入或输出、各类人口的统计与调查等事关国民经济能否正常运作的重要问题的决策,同样离不开职业类别所提供的及时、准确的数据。

  16.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针对某一工种的特点和性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量化的考核纲要。它是编制考核试题的依据,也是进行技能培训的参考大纲,对于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主要是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不能够随意拔高或降低标准的要求;同时考虑其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文字表述上要准确和科学。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既是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依据,又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参考大纲,制定时应兼顾到这两方面的功能。
  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内容包括:工种定义、适用范围以及需要说明的技能情况和鉴定的特殊要求,如申报条件、考核时间、工具(设备)要求等。内容由五个部分组成:项目、鉴定范围、鉴定内容、鉴定比重、备注。每个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附2-3套试题,试题类型分为:是非题、选择题、计算题、问答题等。

  17.岗位 按照社会劳动力分工、协作和组织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具有确定职责、任务和内容的工作位置,是社会劳动组合的基本单位。每个工作岗位都需要具有特定条件和能力的劳动者。岗位对劳动者的要求是客观的、具体的、多样的,又是有序的。不同的工作岗位,总是需要有不同知识和能力结构的劳动者。但是,各个岗位又不是孤立的,所有岗位都是为实现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为共同目标,因此,岗位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由于不同企业岗位设置是千差万别的,即使是同一类企业,由于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的不同,岗位的设置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岗位之间的职责需要很好地衔接,避免交叉,这就要求在总体上必须考虑岗位的分类和结构,把岗位层次序列化,即建立一个由若干类别岗位构成,按层次分布的有序排列的岗位体系。
  岗位的设置和划分有以下四种方法:(1)按职能划分序列,即对企业确定的标准岗位按其职能性质进行横行划序。工人岗位—分通用工种序列岗位、专业工种序列岗位、辅助工种序列岗位三大部分。通用工种序列岗位,是指操作通用设备、使用通用工具担负单件小批零件生产或作业的岗位;专业工种序列岗位,是指操作专业设备、使用专用工具担负成批大批量零部件生产或作业的岗位;辅助工种序列岗位,是指为生产服务的辅助性工人岗位。(2)按程序分类,即在各职能划序的基础上,按工种的程序(工艺阶段和工序)再进行横向分类,其核心是工种划分。(3)按类分岗,即根据划岗原则在工种类下再划分并确定标准岗位。(4)按岗位工作技术复杂程度划分岗位工作等级,即在同工种不同岗位上,根据工作需要,按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与条件等纵向划分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18.岗位规范 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人员的条件提出的综合要求。它是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组织生产和进行内部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科学管理,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岗位规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生产技术规程三个部分。(1)岗位职责,主要规定本岗位应承担的生产任务和应负的责任以及应达到的标准。(2)上岗条件,可以分为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身体条件等三个部分。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本岗位工作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这项内容可以参照通用规范予以明确。专业知识,是指从事本岗位工作应具有的专业知识、实际技能、工作经历、学历要求以及岗位相关知识。身体条件,是指从事本岗位工作应具有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程度要求。一般包括体力、视力、嗅觉和听力等的要求。(3)生产技术规程,包括工作程序、项目、要求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工作程序,是指本岗位所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的先后程序,它是从岗位重复出现的某种工作项目出发,按照客观生产流程和活动规律,规定的先后项目标准顺序、项目内容与要求、工作手段等,是对本岗位履行职责所必须完成的重要工作项目的具体要求标准。
  制定岗位规范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要求:(1)客观性:即根据岗位制定岗位规范,要因岗而异,不要因人而异。即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的职工,应具备什么素质,就应相应地制定什么岗位的规范。(2)实用性,即根据设备技术质量的高低和产品的数量、质量要求,规定职工掌握操作规程应具备的文化、技术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安全生产要求,紧密结合生产实际,为生产服务。(3)科学性。即岗位规范要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企业管理上,把已应用或近期即将应用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列入岗位规范,但不要把长远规划放在现阶段的要求中。(4)层次性,即要按企业劳动力结构的不同层次制定出不同的岗位规范。
  由于岗位是特定的企业按工作或职位的细微区别划分的。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岗位,也就有不同的岗位标准要求。因此,不仅岗位的划分是企业自己的事,作为企业用人标准的岗位规范,也只有由企业用人部门提出来。制定岗位规范,原则上应由各企业自主。对一些特殊工种人员,如:高压容器工、电焊工、驾驶员等,国家对这些工种有特殊要求,如果企业用人,应结合企业自己的岗位规范考核上岗。对于通用性强、覆盖面广、岗位要求比较一致的工种,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通用岗位规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颁布,对我国社会职业进行科学规范的划分和归类,全面反映了我国社会职业结构,为我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这部《大典》,是中国第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大典,凝集着中国上千名专家、学者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职业分类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大典》参照国际标准职业分类,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性质同一性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社会职业进行了科学划分和归类,较为准确地描述了每个职业的工作内容及活动范围,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职业结构状况。《大典》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不仅为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进行就业人口结构,及其发展趋势的统计分析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对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完善企业劳动组织管理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职业分类结构包括四个层次,即大类、中类、小类和细类,依次体现由粗到细的职业类别。细类作为我国职业分类结构中最基本的类别,即职业。《大典》将我国社会职业划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8个大类分别是:(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2)专业技术人员;(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4)商业、服务人员;(5)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7)军人(8)不便分类的其他人员。
  《大典》确定大、中、小类和细类(职业)的划分原则:(1)大类划分的原则。大类是职业分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大类的划分是(1)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主要依据,并考虑我国政治制度、管理体制、科技水平和产业结构的现状与发展等因素,将我国全部社会职业大致划分为管理型、技术型、事务型和技能型等职业类别。第七和第八大类不再进行下一层次的划分。(2)中类的划分原则。中类是大类的子类,是对大类职业系统的分解。中类的划分是根据职业涉及的知识领域、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加工和运用的技术以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的同一性进行的。(3)小类的划分原则。小类是中类的子类,一般指工作范围。小类的划分是按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条件、技术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划分和归类的。一般情况下,第一大类的小类,是以职责范围的层次和业务同一性划分的;第二大类的小类,是以工作或研究领域,专业的同一性进行划分的;第三和第四大类的小类,是以所办事务的同一性和所从事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进行划分的;第五和第六大类的小类,是以所从事工作的操作程序规范的同一性、工艺技术的同一性、操作对象的同一性,以及生产产品的同一性等进行划分的。(4)细类(职业)划分的原则。细类是《大典》职业分类最基本的类别,即职业。一个职业包含一组性质相同、具有通用的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工作。细类的划分,一般采有工作分析法,即将工艺技术、对象相同,操作流程和方法相似的若干工作种类或岗位,归并为一个细类(职业)。细类(职业)的划分,在遵从工作性质同一性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业类别的特殊性采用特定原则:第一大类的细类(职业)主要是按照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所承担的职责的大小划分;第二大类的细类(职业)主要是按照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专门划分;第三、四大类的细类(职业)主要是按照工作任务、内容的同一性或提供服务的类别、服务对象的同一性划分;第五、六大类的细类(职业)主要是按照工艺技术、使用的工具设备、使用主要原材料、产品用途和服务的同一性,并按此先后顺序划分。在按上述原则进行各职业类别划分的同时,还参照了我国的组织机构分类、产业分类、行业分类、学科分类、职位职称分类、工种分类等体系。
  《大典》表述每一大类的内容,包括大类编码、大类名称、大类概述、所含中类的编码和名称;每一中类的内容,包括中类编码、中类名称、中类概述、所包含小类的编码和名称;每一小类的内容,包括小类编码、小类名称和小类描述;每一细类(职业)的内容,包括职业编码、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描述及归入本职业的工种名称等。
  《大典》的编码采用”A-B-C-D”模式。A为大类编码,以一位数码表示;B为中类编码,C为小类编码,D为细类(职业)编码,皆以二位数码表示,并按数字顺序排列。如编码”6-10-05-09″,表示为第6大类、第10中类、第5小类、第9个职业-“印花工”。对于不再细分的类别,其子类编码为该类编码?quot;00″,如”2-01-01哲学研究人员”小类不再细分,其细类(职业)编码即为”2-01-01-00″。各类中的”其他”编码的尾数码一般以”99″表示,对不细分的类别,加”00″。如”4-99″表示第四大类的”其他”中类;”5-01-99″表示第五大类第一中类的”其他”小类;”6-26-02-99″表示第六大类第二十六中类第二小类的”其他”细类(职业);”4-05-99-00″表示第四大类第五中类的”其他”小类再细分的细类编码。为便于与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6565-1999)对照,在每个大、中、小类编码之后标注了国家标准编码,以”(GBMX-XX)”表示。如编码”6-06-01″后加注”(GBM7-11)”,表?quot;6-06-01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小类在国家标准(GB6565-1999)中代码为”7-11″。
  《大典》对大类,中类、小类和细类(职业)的名称均采用最能说明该职业特性的组合名词表示。大类的概述、中类的简述、小类的描述和职业的定义均以最简练的语句表示出各自的本质属性和所含职业类别的内容,主要以”从事……人员”、”操作……(进行)……人员”、”使用……(进行)……人员”、”对……(进行)……人员”等语句表述。职业描述是对职业所包括的主要工作内容、范围、过程等进行的一般性表述,第一、二、三大类的职业多以职业范围、工作内容为主进行描述,第四、五、六大类的职业多以工作内容或工作过程为主进行描述。

  20.国家职业标准 在职业分类基础上,对某一职业所需的能力水平所作的规定,是从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其内容除包括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外,还包括职业环境与条件、教育水平、职业道德等。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反映该职业活动在我国的整体水平;(2)等级性原则,即按照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和工作质量划分等级;(3)规范性原则,即标准内容结构、所有技术术语,表示方法以及文字符合,应按照国家正式公布使用的规范标准;(4)实用性原则,即以职业活动的主要目标作为依据,全面反映职业活动的工作内容的要求,同时符合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人事管理的需要;(5)可操作性原则,即对标准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应当力求具体化和量化,满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术鉴定的需要。
  目前,国家职业标准只制定和颁布了一部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还主要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将逐步过渡为国家职业标准。当前正处于新旧标准转轨过渡时期。今后国家将引导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设置专业、课程,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艚逃?嘌祷疃??⒍员弦瞪?凳┲耙导寄芗?ǎ?敌兄耙底矢裰な橹贫取?

  21.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按不同工种、不同等级制度的,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工作实例”三部分,衡量工人技术业务和工作能力的尺度。”知识要求”,规定胜任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知识构成和水平的要求。一般包括文化基础知识、技术业务基础知识、工具设备知识、工艺技术知识、材料和产品性能知识、经营管理知识,质量标准知识、安全防护知识和其它相关知识。”技能要求”,规定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的构成与水平的要求。一般包括领会应用能力、语言文字能力、应用计算能力、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能力、实际操作能力、检修排障能力、事故的应变处理能力和其他相关能力。”工作实例”,根据工种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列举胜任本工作本等级工作应该会做的典型工作或工作项目。
  我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确定始于1956年的工资改革。当时,全国按产业统一规定工人工资标准,同时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不同的工资等级制度。工业工人一般实行八级制,建筑工人实行七级制,某些轻工行业工人实行六级制,商业部门的售货员实行三级五类工资制,纺织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等,工资等级数目的多少,一般根据各个产业和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确定。这样就开始制定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强调按技术等级标准考工定级,确定工人工资等级。1963年,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提高和当年职工升级的需要,对工业、建筑、交通、地质、农垦等17个部门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这是第一次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这次修订工作在原来借鉴苏联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技术的发展,增加了新技术要求,标准的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从1979年开始,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工人技术培训和工人进行技术考核、考工升级工作,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的新的技术等级标准,行业、工种比较齐全,技术水平在1963年原有标准的基础上,也有所提高。这是第二次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因此,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借鉴外国的先进做法,劳动部会同国务院45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全国第三次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这次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是: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促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体系逐步趋向科学化、规范化、以利于加强工人的培训、考核,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通过第三次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初步形成了包括4700多个工种、行业齐全、层次分明、内容比较完整、结构基本合理的技术等级标准和工种分类体系,这为制定职业技术标准和职业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22.职业技能鉴定 基于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一项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所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作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世界上许多国家存在这种考试形式。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主要包括初、中、高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通过鉴定合格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其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即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指导,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的评价和认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工作体制。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对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凡是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初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企业、事业单位学习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认可的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特有工种,由其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发,是求职就业、招工用人的凭证,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23.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政府部门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是方针、政策、办法的执行者、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提供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咨询服务。目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形式有三种:有的独立建制;有的与行政相关处室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也有的地方与当地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或技工教研室实行合署办公。这些机构都在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员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2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独立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是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服务管理体制的组织基础。承担国家规定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quot;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称”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特定工种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明确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等级、范围和类别等。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院校和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的职业培训机构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都可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和地方特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一般应向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承担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按规定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检查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

  25.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客观评价和确定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否达到职业要求,并由国家实施职业准入控制的制度,是现代社会劳动就业的基本制度之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施这种制度,比较典型的有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他们都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国家制度推行。
  我国的真正意义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但其萌芽早在建国初期已开始出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政方针,在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明确指出?quot;要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首次提出了要在我国实行与学历文凭并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开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人力资源开发政策进行战略性调整。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职业资格分别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多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项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我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是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途径,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

  26.就业准入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操作的一种就业制度。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目前确定了90个必须种耙底矢裰な榫鸵档墓ぶ郑ㄖ耙担?M?被构娑ǎ?萌说ノ晃シ垂娑ㄒ?笳杏梦慈〉孟嘤Φ闹耙底矢裰な榈睦投?叽邮录际豕ぶ止ぷ鞯模?衫投?蜕缁岜U闲姓?棵旁鹆钣萌说ノ幌奁诙岳投?呓?邢喙嘏嘌担?〉孟嘤Φ闹耙底矢裰な楹笤偕细诠ぷ鳎?⒏?柘嘤ΥΨ!?br>
 ?a name=”27″>27.职业技能竞赛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其主要的特点是突出操作技能,突出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我国的职业技能竞赛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工人技术比赛、技术比武等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通过技能竞赛促进了广大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推动了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在技能竞赛中,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技术工人、能工巧匠。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李瑞环、倪志福、郝建秀、张百发等,就是这批优秀技术工人的代表,他们在生产实践中创造发明的先进工作法和绝招绝技,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成为当时青年工人推崇的英雄,学习的楷模。近几年开展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评定表彰和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又使一大批技术能手、能工巧匠脱颖而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几年来,相继开展了中国奥林匹克技能竞赛,以及全国机械、电子、航空、石油、兵器、化工、轻工等多项行业技能竞赛。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已经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职业技能竞赛类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市三级赛制。国家级和省级又分两类,跨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一类,单一行业(系统)为二类。各级竞赛在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行业)中进行。此外,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也选择一些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开展示范性竞赛活动。
  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应是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学生。参赛选手应符合竞赛组织委员会规定的参赛年龄、职业(工种)技能等条件的要求。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的选手,一般应是省级竞赛的优胜者;特殊情况可由有关地区、行业或企业直接推荐。
  职业技能竞赛按照不同的等级和类别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国家级一类竞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竞赛活动名称可冠以”中国”。国家级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牵头,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竞赛活动名称可冠以”中国××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省级和地市级一、二类比赛的管理由当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规定。除国家级竞赛外,其他类型的活动都不得冠?quot;全国”、”中国”的名称。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年只能举办一次。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主要选择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通用性较强的职业(工种)或行业主要技术职业(工种)。开展技能竞赛活动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竞赛活动还应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竞赛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需成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配备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竞赛实施审批制度。竞赛主办单位开展技能竞赛要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持竞赛申请报告和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竞赛主办单位邀请境外机构参与国内竞赛活动,应先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以国家队名义,组团参加国际技能竞赛活动,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竞赛主办单位组织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备案的竞赛方案进行,调整竞赛方案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国家对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胜者制定了表彰奖励政策。对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前5名的选手、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获得前3名的选手和在国际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前8名的选手,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章;对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可办理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28.中华技能大奖 我国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的最高奖项,是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规定评选比例,在全国具有高超技艺与良好职业道德的能工巧匠中评选。
  申报”中华技能大奖”的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55岁的中国公民,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华技能大奖”评选:(1)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2)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多种绝招绝活,并在发掘整理和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3)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以及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中华技能大奖”评选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选办公室组织进行。”中华技能大奖”的评选采取二级评审制度,”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主要是从省(行业)历年当选的全国技术能手中产生。候选人由省(行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名额,经省(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对推荐的”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事迹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和整理,并重点组织有关行业进行复审。复审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专家评审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确定人选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授予”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纯金奖牌和奖金。当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原是技师的,由省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国家从1995年开始实行中华技能大奖评选表彰制度,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活动,每次评选表彰1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到1998年已经成功地举办了四届,共评选出4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从1999年开始,此项活动改为每两年开展一次。

  29.全国技术能手 我国设立的优秀技术工人荣誉称号,是国家技术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quot;全国技术能手”的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50岁的中国公民,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已获得省(或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本职业(工种)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参加”中国技术能手”评选:(1)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发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2)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技术操作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让或现实生产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进行。”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采取二级评审制度,”全国技术能手”主要从省或行业级评选表彰的技术能手中产生。候选人由省(行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名额,经省(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对推荐的”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和整理,并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专家评审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终审,确定人选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评选表彰活动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全国技术能手”100名。对全国技术能手,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当选的全国技术能手,原是高级工的,由省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技师资格。
  国家从1995年开始实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活动,每次评选表彰100名全国技术能手。到1998年已经成功地举办了四届,已评选出410名全国技术能手。从1999年开始,此项活动改为每两年开展一次。

  30.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 由”国际职业培训组织”举办的国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1951-1971年,这项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次,1972年起每2年举行一次,前10届只有欧洲国家参加,自1972年起亚洲国家开始参加。截止1995年已有3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主办这项赛事的”国际职业培训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民间组织,创立于1950年,由西班牙、葡萄牙两国发起,原名为”促进职业培训国际组织和国际青年技能奥林匹克”,1995年改为现名。总部设在马德里,秘书处设在苏黎士。
  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共设40个竞赛项目,包括钳工、车工、铣工、冲压工具制造、工具制造、工程制图、建筑钢结构制作、气焊、电焊、木模制作、建筑装修、汽车车身修理、冷作工、管工、工业电子电气、室内电工、砌砖工、石工、泥瓦工、家具制作、建筑木工、珠宝制作、女式理发、男式理发、女式服装制作、数控机床操作、汽车修理、西餐烹饪、餐厅服务等。
  竞赛对参赛选手的年龄有严格限制,规定为22周岁以下。每个竞赛项目各参赛国只能派1名选手参加。如一个项目报名选手不足6名,就取消该项目的竞赛。竞赛的承办由国际职业培训组织成员国或地区提前5年提出申请,具体日期由承办国选定,赛期为7天,各竞赛项目设立金、银、铜奖牌,另设敢斗奖和纪念奖。

  31.中国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 我国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其竞赛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要求,同时参照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的规则与标准确定。参赛者年龄限定有22周岁以下,一般是青年技术工人或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1993年我国成功地举办了首届中国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竞赛项目包括车工、钳工、木模工、抹灰工、瓦工、珠宝制作、西餐烹饪、餐厅服务、女式服装制作、女式理发(美发)等10个工种。全国有5000名青年技术工人参加了省级选拔赛,300多名青年技术工人进入全国决赛,产生了百名全国技术能手。这次赛事得到了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怀,江泽民总书记为大赛题词”参与国际技能竞赛,向全世界展示我国工人阶级的风采”。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亲切接见了全体参赛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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