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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被诉侵权 奥特莱斯经营模式陷困局

  2008年10月,一则名品折扣店奥特莱斯即将登陆宁波的消息,在宁波零售商业中引起不小震动,但直到现在,原本预计一年前就该开门营业的宁波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只有部分商铺试营业。更糟糕的是,官司先于顾客找上门。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际名品“GUCCI”所属的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宁波奥特莱斯侵犯“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宁波奥特莱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宁波奥特莱斯尚未正式开业,因此判决宁波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广告上打“GUCCI”字号被诉侵权

  奥特莱斯,源于英文“Outlets”,是一种商业形态,专指由销售名牌过季、下架、断码商品的商店组成的购物中心,也被称为“品牌直销购物中心”。古乔古希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皮革、服装等商品而著称的意大利企业,旗下的“GUCCI”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品牌。

  2009年4月,古乔古希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发现宁波奥特莱斯公司未经其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公司的“GUCCI”字号作为宁波奥特莱斯108号商铺的门头店招,并在商铺广告、户外广告、路牌广告及企业网站宣传页面的显著位置,醒目标注“GUCCI”、“2009GUCCI即将开业”、“GUCCI正在装修中……”、“国际名品快乐购买入驻品牌:GUCCI……”等字样。古乔古希公司认为宁波奥特莱斯公司作为一家经营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等时尚消费品的购物中心,其拟销售、经营的商品与古乔古希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宁波奥特莱斯未经古乔古希公司许可,擅自将其公司“GUCCI”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古乔古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宁波奥特莱斯的广告宣传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解或误认,宁波奥特莱斯未付出任何正当的努力,为商业目的而故意直接利用古乔古希公司的经营成果及“GUCCI”字号的知名度及声誉,从而获取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发出《律师函》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古乔古希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奥特莱斯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原告都很“委屈”各有说辞

  对于面临的官司,宁波奥特莱斯很“委屈”。

  据宁波奥特莱斯的法定代表人介绍,2009年初,宁波奥特莱斯就和古乔古希公司在意大利米兰的总经销商洽谈,签订了供货合同,成功引入包括GUCCI在内的多个品牌。

  那么既然是要卖产品,总要做点宣传。因此,为了让消费者了解宁波奥特莱斯打算销售的商品信息,即使尚未开业,宁波奥特莱斯也开始在购物中心四周以及企业网站上作一些宣传广告。令其想不通的是,公司从正当渠道进货,卖的也是“GUCCI”的正牌产品,为什么就不能用“GUCCI”的商标做广告?怎么就构成商标侵权了?而且宁波奥特莱斯打算卖的是过季、断码及下架的正牌产品,与古乔古希公司的直营店在市场上也并无太多冲突,打出的“品牌直销”的宣传用语也是奥特莱斯模式产生后所一直沿用的习惯叫法,怎么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了?

  对此,古乔古希公司亦感到“委屈”。

  “GUCCI”品牌一直都是走高端消费路线,在世界各国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卓越的声誉。古乔古希公司认为,宁波奥特莱斯在没有向其公司提出任何关于使用商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用“GUCCI”商标大打广告,显然是搭了其公司的品牌便车。

  并且,古乔古希公司在中国大陆也有自己的门店。宁波奥特莱斯在广告上并没有注明自己卖的是折扣品,一味打出“2009GUCCI即将开业”、“GUCCI正在装修中……”等等的广告,再加上“品牌直销”的宣传用语,极易误导公众,使之以为宁波奥特莱斯和古乔古希自己的门店在店铺性质、销售商品的品质上都是一样的。

  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宁波奥特莱斯提供的是商品零售服务,而“GUCCI”只是被告打算经营的一个商品品牌,被告使用“GUCCI”并非用于标识其提供的服务来源,因此,被告对“GUCCI”商标的使用并非法律意义上服务商标的使用。同时,被告尚未开业,涉案商铺内并不存在正在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商品,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对“GUCCI”标识的使用是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因此被告宁波奥特莱斯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GUCCI”是原告企业中具有极高显著性及知名度的字号,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应当依法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宁波奥特莱斯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商铺广告、户外广告、路牌广告及企业网站宣传页面的显著位置,醒目标注各种突出“GUCCI”字样的宣传语,是“搭便车”抬高企业形象。

  主审法官说,虽然宁波奥特莱斯称他们卖的是折扣品,但它并没有在店招和宣传中完整如实地表述,而是直接使用了GUCCI的标识,目的很显然是为了提升企业形象、扩大影响力,这容易让人误解为108号商铺是古乔古希公司在中国的直营店或是使用GUCCI标识经过了古乔古希公司的授权。这种使用不是善意、合理的。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国外奥特莱斯大多“低调”

  记者了解到,在此类事件的处理上,国外的奥特莱斯店大多采取“低调”的宣传策略来避免侵权。按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奥特莱斯”的模式,宣传广告一般都只针对购物中心本身,对所售品牌等只作简单的文字叙述,不会利用所售品牌大做广告,更不会将所售品牌的字号、商标等直接显著地印在店招广告上,因为太过“高调”的宣传非常容易滑到侵权的边缘。

  法官告诉记者,虽然宁波奥特莱斯从经销商处进货,并达成相关协议,但在产品商标的使用上,即使经销商本身已经获得权利人授权,经销商也不能再授权给他人。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应该获得真正权利人许可,才可以使用。所以,奥特莱斯对销售的其他品牌商标的使用上,应该吸取教训。法官建议,宁波奥特莱斯如果仍打算经营GUCCI折扣品,当务之急是尽快与古乔古希公司联系,取得他们的授权。

  相关人士也指出,奥特莱斯经营模式的风险还不仅限于广告宣传,以宁波奥特莱斯为例,尽管宁波奥特莱斯公司称商品来自GUCCI公司在意大利米兰的总经销商,但是否可以从经销商处进货,进行跨国销售,依然是个不确定的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马岳君 陈东升 通讯员:舒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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