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代理”存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体为:中阳代理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李鹏为中阳代理的执行董事、王俊为中阳代理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粤保监罚〔2013〕113号
受处罚人:胡东业 性别:男
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广州中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经查,广州中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代理”存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体为:中阳代理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李鹏为中阳代理的执行董事、王俊为中阳代理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鹏和王俊的任职均未向我局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政许可申请并获得我局出具的批复文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中阳代理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5号,下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我局责令中阳代理改正,决定给予中阳代理警告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局《关于设立广州中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批复》粤保监中介【2010】289号,你于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中阳代理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中阳代理上述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你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3年7月25日